上海二中院“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个人持币、炒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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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潮TechFlow消息,1月8日,上海二中院近期召开“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对三个议题进行分析,其中:

1、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综合判断涉虚拟货币洗钱罪中的主观明知,以防止客观归罪。

2、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行为类型及既遂标准的认定,一是准确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一犯罪本质;二是实施洗钱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即属于犯罪既遂;三是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3、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如行为不具有经营行为特征,仅属于个人持币、炒币,则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仍通过兑换虚拟货币方式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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