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规范服务商分 7 类并采用许可证照制。新法严管资产保管,明确规定稳定币禁发利息。若涉及诈骗,最高重罚 2 亿元,宣告台湾加密产业迈入合规时代。
台湾加密货币产业终于迎来清晰监管时代!继金管会去年公布初步草案后,行政院****已于今年 4 月初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修正草案,将送进立法院审议,目的在于健全台湾虚拟资产业务的发展与管理,保障交易人权益,并促进金融科技创新。
相较于 2025 年的版本,行政院拍板的版本在罚则和管理上都更加严格!《加密城市》在阅读繁复的法条后,整理出 4 大重点,帮助读者们快速了解;想知道最新完整草案内容,可以看这份《虚拟资产服务法》PDF 档案。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明确规定,**虚拟资产服务商应分别依其种类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并获得许可证照(牌照)后才能营业。**未经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者,不得经营各该虚拟资产业务。
另外,**新版草案明文规定业者“非加入同业公会,不得营业”,落实业界自律。**而传统金融机构在取得许可后也可“兼营”虚拟资产业务,并获豁免部分规定。
金管会将虚拟资产服务商分为 7 类:
图源:加密城市制作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懒人包重点整理:虚拟资产服务商类型、许可证照
针对业者们最关心的过渡期,行政院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既有已完成洗钱防制登记的业者,必须在法案施行后 9 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于 18 个月内取得许可证照。**届期未申请或未过关者,不得继续经营。
至于境外虚拟资产服务商(例如境外加密货币交易所等),若要在台湾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并须于台湾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
金管会也参考了欧盟 MiCA 与日本、新加坡等地的法规,对虚拟资产服务商提出严谨的规范,《加密城市》整理以下重点:
虚拟资产服务商之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值之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之规定成数。但金融机构兼营者不在此限,上述倍数及成数由主管机关定之。
服务商应建立内控制度与资安规范。若内部控制不佳、未依法申报财报或未落实上下架审查,将面临新台币 30 万元以上、600 万元以下的行政罚锾,且可按次处罚。
虚拟资产服务商为客户保管之资产,与其自有财产,应依主管机关规定之方式分别独立。客户资产包括客户之虚拟资产、法定货币及其他资产。虚拟资产服务商之债权人不得对其保管之客户资产提出任何请求或行使其他权利。
破产时,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注)。除客户指示、依法抵销费用债务或主管机关许可外,不得动用客户资产。虚拟资产保管商保管之客户虚拟资产,其财产权归属于客户,不得与客户约定移转。不得与自有虚拟资产混合保管。
虚拟资产服务商得经客户同意,办理虚拟资产业务所涉法定货币留存在其于金融机构开立之相同币别存款专户,并应将客户留存之法定货币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之履约保证。留存客户法定货币者,准用虚拟资产保管商之对账规定。
虚拟资产服务商应定期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申报程序、公告事项及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虚拟资产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户资产,应设置经常性之对账措施,且委任会计师出具报告,并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
虚拟资产交换商应公告其提供交换服务之虚拟资产之发行说明文书(白皮书)。若虚拟资产未有依主管机关规定编制与公告之发行说明文书者,原则上虚拟资产交换商不得提供该虚拟资产之交换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应就上下架订定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之虚拟资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不得提供涉及该虚拟资产之交易平台服务。
图源:加密城市制作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懒人包重点整理:虚拟资产服务商管理合规框架
如果业者想要在台湾境内发行稳定币,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且主管机关会洽商央行意见。行政院版对稳定币增加了非常严格的红线: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在制裁诈骗、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罚则极重,行政院版更大幅增加了实务追诉机制:
图源:加密城市制作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懒人包重点整理:虚拟资产服务商监督与罚则
金管会表示,鉴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香港等地陆续颁布虚拟资产相关法规,国际上针对虚拟资产监管的看法已逐渐形成共识;基于健全台湾虚拟资产业务发展、保障投资人并兼顾金融科技创新,因此设立专法有其必要。
这份《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历经修正后终于由行政院正式通过。目前业界也正在热议中,有正面观点认为法规出炉有助于产业健全,但反面观点认为规定极度严苛,可能会扼杀新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版这次也特别增设了“创新实验”与“国际合作”专条,明定业者可以申请创新实验(监管沙盒),并授权主管机关进行跨境信息交换。
整体而言,《虚拟资产服务法》的诞生,代表台湾加密货币产业正式从西部拓荒时期走向完善监管的合规时代,而业者也势必迎来不得不面对的阵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