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司法研修院敦促修訂民法以承認數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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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司法研修院敦促修正民法以承認數位資產

韓國最高法院旗下的司法政策研究院(Judicial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在2月份發布的一份418頁研究報告中,建議修正民法以將數位資產 (虛擬資產) 依財產法認定為合法的「物」(물건)。研究機構表示,現行民法架構未能對數位資產持有者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在破產或遭駭事件等情形中。

目前法治缺口與研究背景

在南韓現行《民法典》第98條下,「物」被定義為有形物以及可加以支配的自然力(例如電力)。由於數位資產缺乏實體形態,因而不符合此定義,造成法律保障的真空地帶。司法政策研究院於2014年在最高法院設立,進行本研究以探討數位資產的法律性質與所有權;報告由研究委員會成員李賢浩 (이현호) 率領,並包含研究人員金成華 (김성화)、楊承旭 (양승욱) 以及鄭管善 (정관선)。

研究機構指出,數位資產日益被用於交易,並作為兌換法定貨幣以及買賣商品與服務的媒介,但涉及這些資產的法律爭議仍持續上升。此研究為該機構在此議題上的第三份報告,繼2022年與2024年的研究之後。

擴大「物」的定義

研究承認,在對現行法進行嚴格詮釋的前提下,數位資產不符合有形物或自然力的資格。然而,研究機構主張,「物」的概念可以透過立法行動或彈性詮釋來擴張,以反映不斷變化的經濟與社會條件。

研究機構指出,數位資產已符合取得財產地位的三項關鍵要件:可管理性(manageability)獨立性(independence)以及非人格性(non-personality)。唯一的缺口在於缺乏實體形態或自然力的分類。研究機構引用既有財產法的彈性作法作為例子,例如允許集合性擔保((양도담보))作為不動產權利的標的,以證明「物」的概念並非不可變更。

司法悖論:否認身分卻下令交付

研究機構指出,韓國法院裁判中存在顯著矛盾。包括首爾高等法院在內的國內法院,已明確否認比特幣及其他數位資產在民法上符合「物」的法律身分。然而,這些同樣的法院卻發出命令,要求將數位資產的「交付」(인도)予以交付給原告。

在法律定義中,交付係指移轉對「物」的占有與直接控制。研究機構認為,這會造成邏輯上的不一致:法院否認數位資產是「物」,卻同時將其當作可交付的標的處理,等於在默認一種類似財產的地位。

研究報告亦提出替代性的法律理論,包括「有形等價資料理論」(유체물-동등 데이터설),該理論將具備競爭性(rivalry)、排他性(excludability)與獨立性(independence)特徵的資料,視為等同於有形財產;以及「準財產權理論」(준물권설),主張對數位資產授予相當於財產權的保護。

國際法先例

研究機構審視了英國、國際私法統一研究所 (UNIDROIT) 以及美國等地的法律框架,以支撐其建議。

英國: 英國法律委員會(UK Law Commission)提議將數位資產認定為個人財產的「第三類別」,該類別不同於可在物理上占有的財產,以及需透過法院行動才能執行權利的財產。委員會指出了三項符合資格的特徵:資料構成、獨立性,以及 競爭性 (경합성)。英國政府其後接受該提案,並在去年2月引入立法,認定數位資產為財產法上的標的。

UNIDROIT: 這個國際組織於1926年設立,總部位於羅馬,其將數位資產定義為「可被控制的電子紀錄(electronic records capable of being controlled)」。關鍵在於,UNIDROIT 引入了概念 「控制(control)」 (지배),其類比於對有形財產的占有。控制指的是對由數位資產所帶來利益的享受之排他能力,並且能夠將該能力轉移給他人。根據 UNIDROIT 的原則,數位資產可成為財產權的標的,使第三方能對擔保利益進行執行,並享有善意取得的保護。

美國: 於2022年修正的美國《統一商法典》(U.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引入「可控的電子紀錄(controllable electronic records)」(CER) 的概念,賦予控制持有人類似所有權的權利,並使透過控制來設立擔保利益成為可能。

研究機構強調,英美法系與國際組織正日益以「控制」作為機制,賦予數位資產類似財產的保護,且不依賴傳統的物理占有概念。

國內立法努力

研究機構指出,先前已有立法嘗試以填補此缺口。在第20屆國民議會期間,國會議員金世娟 (김세연) 提議修正第98條,將「可管理的無形財產(如電力與資料)」納入其中。在第21屆國民議會期間,國會議員趙正勳 (조정훈) 提議補充「透過法律或技術取得並附有排他控制權與獨立性的資訊」。

研究機構觀察到,包括法務部與最高法院行政處等相關政府機關已表示支持承認資料的「物性(thingness)」,顯示未來的立法討論仍可能展開。

政策建議:修正民法與「控制」入法編纂

研究機構提出兩項核心改革:

1. 修正民法: 修正《民法典》第98條,將「物」的定義從有形物與可管理的自然力擴張,納入可被排他控制的無形財產 (data)。研究機構將其描述為一項規範性決策,用以解決傳統「物權依法定」(property-rights-are-fixed-by-law)(물권법정주의) 的僵硬性。修正案應確立:財產法原則通常應適用於已被承認的無形財產,同時排除因本質上不適用而需排除的條款。

2. 編纂「控制」概念: 形式上定義並編纂「控制」,可透過修正民法將其作為取代占有的事實控制概念引入;或透過特別立法,例如《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

承認的效益

研究機構概述承認數位資產具「物」性的重要優點:

  • 法律清晰與一致性: 返還請求將與既有法律邏輯一致;保存措施可在不需要另行修正民事程序的情況下,依有形動產執行規則進行。
  • 強化資產保護: 保存措施可從基於交易所的返還請求擴展到持有於個人數位錢包的數位資產,解決目前的一項實務限制。
  • 市場信心: 全面的持有者保護將提升數位資產市場的法律確定性,同時保護交易並促進市場活動。
  • 刑法一致性: 以刑法上「財物」(재물) 的身分予以承認,將消除沒收適用上的漏洞。

更廣泛的法律社群參與

除司法政策研究院的報告外,南韓法律社群中也正積極討論數位資產的民法地位。

首爾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貞洙 (이정수) 表示,10月在一場由濟平法律政策研究院(Jipyeong Law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舉辦的研討會上,金融法必須建立在基礎的民法與刑法架構上。他指出,若缺乏此等基礎,金融監理看起來就顯得不夠扎實,並強調僅修正《民法典》第98條是不足的——如同不動產登記一樣,還需同等重要的權利移轉與行使之公開通知制度,對數位資產而言亦然。

韓國金融法學會(Korean Financial Law Association)於5月舉辦春季學術會議,題為「數位經濟中的金錢與資產:法律挑戰與回應策略」,其中邀請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濱田英樹(Hideki Kanda)進行關於「UNIDROIT 數位資產正義原則」的特別講座。Kanda 指出,透過破產程序仍可持續存在的數位資產,以及「控制」概念所促成的第三方可執行性。

韓國民法學會的《民法典》修訂委員會綜合小組2(Civil Code Revision Committee Integrated Subcommittee 2)已安排於第27次會議中討論「動產與請求權中的數位資產控制與擔保交易」,重點聚焦於數位資產在民法下的概念架構。

常見問題(FAQ)

Q:為何南韓現行民法不承認數位資產為「物」?

A:第98條定義「物」為有形物與可管理的自然力(如電力)。數位資產缺乏實體形態,且無法歸類為自然力,因此不符合現行定義。然而,司法政策研究院認為,可透過立法修正以反映現代的經濟現實,擴張此定義;因為數位資產已符合其他關鍵財產要件,例如可管理性、獨立性與非人格性。

Q:「控制」概念是什麼?為何它對數位資產很重要?

A:「控制」是一種由 UNIDROIT 發展並被美國《統一商法典》採用的法律概念,其定義為對數位資產所帶來利益享受的排他能力,以及將該能力轉移給他人的能力。它可作為有形財產占有的功能性等價物。編纂「控制」將使數位資產成為財產權的標的,從而能夠設立擔保利益並提供第三方執行的保護——這些關鍵保護目前在南韓法律下尚未提供。

Q:修正民法以承認數位資產具「物」性,實務上有哪些好處?

A:承認將為返還請求提供法律清晰;可對個人數位錢包(而不只是交易所帳戶)採取保存措施;透過全面的法律確定性提升市場信心;消除刑法上沒收的漏洞;並使司法推理 (目前法院否認物性卻下令交付,從而形成邏輯上的不一致)。這些改革將同時保護資產持有者並促進合法的市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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