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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RWA功能型代币,别自欺欺人了
监管着重的资产性质是实体经济行为,在主流标准里,绝大多数的功能性 RWA 代币都被视为证券。本文为曼昆区块链 邵嘉碘律师 所著文章,由 PANews 重新整理。
(前情提要:RWA 爆火背后:是机遇,还是骗局?)
(背景补充:律师警告中国 RWA 产业只剩两条路:出海或是彻底放弃)
本文目录
引言
很多 RWA 项目,在第一次找律师咨询时,都会说一句几乎一模一样的话:
「我们这个不是证券,就是一个功能型 RWA 代币。」
「我们只是把真实资产上链,没有融资属性。」
「我们是 utility token,不是 security token。」
说实话,这类话我已经听到麻木了。
但问题是 —— 监管从来不是按你 「怎么称呼自己」 来定性的,而是按 「你到底在干什么」 来定性的。
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
「功能型 RWA 代币」 这个灰色缓冲区,在全球主要监管法域,已经被真实判例一点点 「挤没了」。
今天这篇文章,我只做一件事:
不用抽象法条,不搞空泛理论,只用真实监管判例告诉你 ——「功能型 RWA 代币」 是怎么一步步打成 「证券型代币」 的。
你以为你在做 「RWA 功能型」,监管眼里你在做什么?
我们先把话说透一点。绝大多数所谓 「功能型 RWA 代币」,现实中的真实结构是这样的:
项目方:
「我把矿机、算力、电站、充电桩、地产、应收账款这些真实资产上链。」
用户:
「我买你的代币。」
实际经济关系:
资金进入项目方控制的资产池;
项目方去购买、运营 RWA 资产;
收益按比例分配给代币持有人;
同时你再给他一点 「治理权」「使用权」「生态权益」。
你对外包装的是:
功能、治理、生态、链上凭证。
但监管看到的是四个标准证券要素:
投入资金(出钱买币)
进入共同资产池(你统一运作 RWA)
有收益预期(分红、利息、产出分配)
收益来自他人努力(你在运营资产)
这四点一成立,在美国、欧盟、瑞士、香港等所有成熟法域,都会被直指一个词:Investment Contract(投资合同)= 证券
你叫它 RWA,还是 Token,还是 NFT,都不影响它 「在法律上是证券」 的结论。
真实判例一:
「RWA + 治理代币」,被 SEC 直接按 「证券发行」 处罚
这是一个你必须记住的名字:
DeFiMoney Market(DMM)
项目对外怎么说?
这是一 个 「DeFi + 现实资产收益协议」
底层资产是:汽车贷款等真实世界债权(标准 RWA)
给用户两种代币:
一种是 「固定收益代币」(承诺年化 6.25%)
一种是 「治理代币 DMG」,号称是 「governance + 生态功能」
项目说的是:
一个是收益工具,一个是功能型治理代币。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怎么说?
一句话定性:
这两种代币,全部都是证券。
理由也非常直接:
资金进入一个统一 RWA 资产池;
收益来源于项目方对真实资产的运营;
投资人只是被动等分配;
所谓 「治理权」,并不能改变其 「投资本质」。
最终结果:
未注册证券发行成立;
项目方被罚款;
投资人进入退赔程序。
这类案子最残酷的地方在于:
哪怕你真的做了真实资产,也真的有收益,也真的上链了,
只要你的结构是 「你管资产,使用者拿收益」,在证券法面前,一步都跑不掉。
真实判例二:
「资产支援型 RWA 代币」,直接被认定为证券 + 骗局
再看一个更靠近你现在市面上看到的 「资产支援型 RWA」 项目:
Unicoin 案(2025 年 SEC 起诉)
这个项目当初的定位非常标准:
发行所谓 「权利凭证」+ 未来可兑换 RWA 代币;
对外宣称:
代币由房地产 +Pre-IPO 股权共同支撑;
是 「安全、稳定、真实资产背书的加密资产」。
听起来是不是很 「合规」?
是不是非常像现在大量 RWA 白皮书里的话术?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认定只有一句话:
这是一场典型的未注册证券发行 + 欺诈性资产支援宣传。
核心逻辑也非常狠:
投资者买的不是 「使用权」;
而是对一个 「资产池未来收益的期待」;
你把这个期待打包成 Token,本质仍然是证券。
为什么 「功能型」 这件事,在 RWA 领域特别站不住脚?
因为 RWA 和 「功能型代币」 之间,有一个天然冲突:
功能型代币强调的是:
使用权、消耗、访问、治理参与
RWA 强调的是:
资产、收益、现金流、回报
一旦你的 RWA 代币具备以下任意一项:
定期分红
按比例分收益
对应现实资产现金流
可按规则赎回底层资产
那在监管眼里,你就不是 「功能型代币」,而是:
收益权凭证
资产支援凭证
投资合同
证券型 Token
这不是抽象推理,这是真实全球监管已经统一实操过的逻辑。
一个你必须面对的现实:
未来 RWA 代币,监管只会越来越 「像证券」
这不是趋势判断,而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美国:
所有 RWA+收益结构,都优先进入未注册证券发行审查路径。
欧盟(MiCA + 证券法):
凡是 「可转让 + 有收益属性 + 面向公众」,天然进入证券监管。
瑞士:
Utility Token 只要 「同时具备投资目的」,直接按证券处理。
香港:
只要构成 「集体投资计划(CIS)」,无论你是不是 Token,一样进入证监体系。
换句话说:
监管不是不懂 RWA,监管是完全按照 「证券升级版」 在看 RWA。
真正残酷的一句总结
你可以不喜欢这句话,但它对绝大多数 「功能型 RWA 代币项目」 都成立:
你不是不知道你在融资,而是不愿意承认你在做一场 「不能按证券做的融资」。
问题是:
你可以在市场上骗一圈;
你可以在群里讲功能、讲生态、讲叙事;
但你骗不过真实监管的法律定性。
那 RWA 就 「只能做证券」 吗?
最后我说一句非常实话、也很重要的话:
不是所有 RWA 都必须做成证券,但只要你要 「对不特定公众募资 + 给收益期待」,你就必须接受证券监管这条正路。
从全球实务看,目前 RWA 如果希望避开 「传统证券法路径」,只有三种真正可行的模式:
第一,彻底去收益化,只保留链上使用与消耗属性的 「纯功能型 RWA 凭证」;
第二,严格封闭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的私募型 RWA;
第三,以迪拜 VARA 为代表的 「证券逻辑虚拟资产化」 路径 —— 它不是避开证券,而是允许证券属性的 RWA Token,在虚拟资产专门监管体系下,合规触达散户。
除此以外,任何 「对公众募资 + 有收益分配 + 可自由流通」 的 RWA 结构,在全球主流法域下,几乎必然会被拉回证券监管框架。
除此以外:
你再怎么包装 「功能型」,在监管面前,结局都高度可预料。
最后一句,送给所有正在 「纠结功能型 RWA」 的项目方:
你不是选 「功能型」 还是 「证券型」,你是在选 ——「长期合规」 还是 「短期侥幸」。这不是道德问题,这是生存问题。